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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32:44)    


发布时间:2007-2-1 14:24:10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2002年6月18日印发,川监发〔2002〕3号)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监察机关把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各地在工作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责不清,任务不明,方法不当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在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受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投诉;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注意掌握分寸,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
二、把握重点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涉及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要把握好重点,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重点是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无不公正行为和容易导致不廉洁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环节。
1、招标核准情况。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初步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通过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媒介发布;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地方、行业保护或其他歧视性条件。
3、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企业是否按事先确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有否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违规代理问题。
4、招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行业规章制定;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评标标准;招标文件及招标、评标报告是否向相关部门备案。
5、专家抽选。专家是否占整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是否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专家是否采取随机方式抽选,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的项目是否是特殊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开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不按时开标、投标人迟到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违规行为。
7、评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专家是否独立评标,是否按照事先制定的评分标准评分,有无私下接触投标人和收受投标人好处的问题;项目业主或其他部门和单位有无干预评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无书面评标报告。
参加监督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具体评标工作。
8、定标。招标人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9、合同签订及后期监督。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有无与中标人订立其他与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协议;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中标人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可采用现场监督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一些重大建设项目主要采取现场监督的方法,重点监督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开标、抽取专家、评标、定标等环节。各级监察机关每年要选择二至三个重点项目,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进行检查。
三、查处典型
在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各级监察机关要注意纠正和查处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对一些违反《招标投标法》或招标文件的行为,特别是应该宣布为废标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当场纠正。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背离职业道德,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行为,要给主管部门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取消其代理资质和评标专家资格。对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应该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应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久拖不办,或违法裁决的,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对应该招标而不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干预招标,对评标人员进行暗示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人、评标人员索取、接受钱物和其他好处,弄虚作假和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