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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32:00)    

 
发布时间:2007-2-1 14:23:45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2002年6月18日印发,川监发〔2002〕2号)
为进一步规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监发〔1991〕3号)和《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委〔199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1〕68号)等规定,现将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监察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积极施救,处理善后和公正认定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重特大事故中应承担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意见;对下级政府上报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意见进行审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决定。
二、严格责任追究程序
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事故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责任调查组由监察机关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从监察机关抽调。国家级特大事故由省监察厅根据监察部的授权组织调查。省级特大事故一般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市、州监察局组织调查;省监察厅指导和督办。省直单位发生的省管特大事故,由省监察厅直接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州监察局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也可以授权下级监察机关组织调查。必要时,省监察厅也可直接组织对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在市、州的省管特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责任调查组成立后,首先要初步划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范围,并收集所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及工作记录。在不影响施救工作的前提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谈话取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对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职责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其应负责任。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负责调查的监察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意见,并按事故管辖权限上报审批。国家级特大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分意见,由省监察厅提出,报监察部审定后,再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省级特大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分意见,由市、州监察机关提出,经省监察厅审核后,以市、州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监察厅和省安办。省监察厅组成由厅长牵头,分管副厅长、有关室负责人和省安办负责人参加的事故审定小组,对市、州政府上报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定意见,以省监察厅的名义上报省政府审批。
重大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参照省级特大事故的处理程序,由事故管辖的市、州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监察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征求同级安办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按事故管辖权,由相应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各级监察机关在收到事故查处报告的批复后,应根据批复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落实对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并将落实结果上报事故管辖的监察机关。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责任追究有关档案移交和立卷归档工作。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调查取证材料,分别移交负责落实纪律处分的监察机关或其派驻机构。立卷归档的主要材料包括责任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调查取证材料、上级机关对处分意见的批复、处分决定等。
三、落实四项制度
为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建立完善四项制度。一是事故报告制度。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当地监察机关要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逐级上报至省监察厅。二是限时结案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对事故处理的要求,对省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市、州应在1个半月内完成调查和上报审批工作,因故确需延长的,须报经省监察厅同意。市、州和省级部门管辖的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应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三是备案制度。市、州和省级部门管辖的重大安全事故,查结后要报省监察厅备案。四是报表制度。各级监察机关每季度要按时据实上报重特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统计表。市、州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实施纪律责任追究,是监察机关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规范程序,严格实施纪律责任追究。特别要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违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乱审批、乱发证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问题。对谎报、瞒报事故情况及死亡人数等弄虚作假行为,不仅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决策者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