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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30:57)    

 
发布时间:2007-2-1 14:22:53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2005年8月18日印发,川委办〔2005〕30号)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为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了“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根据中央的决定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纪委、省监察厅从2005年8月起对38个派驻机构(名单附后)实行统一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省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总体要求。
1、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领导。
2、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3、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
二、统一管理范围
省纪委、省监察厅先行对38个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其中:32个为原双派驻机构;2个原派驻纪检监察专员的单位(省体育局、省侨办)改设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省粮食局、省扶贫办、省移民办、省人防办增设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改设和增设派驻机构的编制,按省编委确定的人员编制和职数,连人带编从驻在部门划转调整。
对单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待中央纪委的实施意见出台后,再组织实施。
三、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决策和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省纪委、省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系统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关系
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全面负责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驻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驻在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强化协调,发挥各职能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工作合力。派驻纪检组组长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党组副书记之后,按任同职级先后确定在党组内的排名,并参加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会议;派驻监察室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会议。
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直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报告。省纪委、省监察厅要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派驻机构反映的问题。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继续保持与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接受工作指导。派驻垂直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派驻非垂直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在抓行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五、干部管理
派驻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
(一)招考录用与编制管理。派驻机构公务员的招考录用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安排;从公务员中选调干部,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组织实施。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管理,视工作需要调剂使用。
(二)干部任免。
1、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纪发〔1988〕8号)适用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2、派驻机构的省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按省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3、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人选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按省管干部任免程序报批。
4、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及其他干部由省纪委、省监察厅任免。
5、派驻机构干部可参加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和驻在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
(三)干部交流。派驻机构干部可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其他派驻机构和单位进行交流。干部交流工作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相关部门党组(党委)实施,相关部门党组(党委)应予以支持。
(四)年度考核。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派驻机构干部的年度考核。派驻纪检组组长向省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省委组织部。
(五)教育培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及出国(境)考察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按规定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六)派驻机构干部(不含省管干部)的档案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管理,驻在部门建立档案副本。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
六、后勤保障
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以及派驻机构的工作用车、办公设施设备等后勤保障事宜,均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各驻在部门的单位预算,并由驻在部门保障管理。
七、组织领导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一)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按照分工分管各派驻机构的工作。
(二)为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工作,省纪委干部管理室下设3个处。
(三)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四)派驻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派驻机构及其干部要自觉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的领导,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