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党内法规制度>文章页

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涉及人员处理问题适用法律法规的通知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28:25)    

 
发布时间:2007-2-1 14:19:38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2005年9月26日印发,中纪办〔2005〕345号)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于2005年8月3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明确规定“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现就清理纠正工作中涉及人员处理问题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有关人员追究党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从重办理。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处理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三、在《公务员法》施行前,对人大、检察、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追究党纪之外的纪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在《公务员法》施行后,对人大、检察、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追究党纪之外的纪律责任,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