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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打麻将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25:54)    

发布时间:2007-2-1 14:18:20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2004年2月1日印发,川纪发〔2004〕4号)
一、不准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违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不准下基层调研和工作时打麻将。违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三、不准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麻将输赢财物。违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四、不准以打麻将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者按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五、违规违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单位有关领导人的失职责任。
本规定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打麻将的;
(二)多次违规打麻将,屡教不改的;
(三)用公款打麻将赌博的;
(四)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工作麻将”,借机敛财的;
(五)打麻将时接受“底分”钱的;
(六)对拒绝参与或者阻止、检举打麻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八)在境外、国外参与赌博的。
六、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