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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办公厅转发成都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对领导干部驾驶或乘用车辆过程中不当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25:31)    

 
发布时间:2007-2-1 14:17:52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省纪委办公厅2003年9月25日转发,川纪办〔2003〕93号)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委企业纪工委、监察局,中物院纪委、监察局:
现将中共成都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对领导干部驾驶或乘用车辆过程中不当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纪委法规室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在驾驶或乘用车辆过程中不服从相关执法或管理人员的依法管理,干扰、妨碍相关执法或管理人员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驾驶或乘用车辆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与自己发生冲突的相关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领导干部驾驶或乘用车辆肇事后逃逸,或者隐瞒事故真相,指使他人代自己承担责任,妨碍调查处理的,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一律不准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领导干部醉酒后驾车的,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领导干部驾驶或乘用司法、行政执法车辆,有第二至第五条所列不当行为的,按相应的处分办法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驾驶或乘用车辆过程中,明知同车的其他司、乘人员有第二至第五条所列不当行为却不予制止的,按其本人有这些不当行为论处。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中副科级以下干部,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