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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25:04)    


发布时间:2007-2-1 14:17:21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2003年9月29日印发,川纪发〔2003〕16号)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健康发展,严肃查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责任制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发生弄虚作假、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挤占、截留、挪用、套取或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生重特大造林质量事故,或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组织扑救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实施单位对森林管护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工程区内发生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毁林开垦、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非法侵占林地、人为森林火灾等行为,或者发现森林病虫害等问题而不及时防治、上报,导致灾害扩大,酿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条 各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职能部门违反规定,超过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林木采伐指标;超过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下达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木材生产任务;非法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擅自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的申请;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审核、审批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违反林权管理规定审核办理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在工程区内对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未经批准,在工程区内进行非经营性采伐或超计划、超限额采伐;挪用、挤占各分项限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收回、注销天然林区内以天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厂(点)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监管不力,致使工程区内以天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厂(点)继续从事木材加工业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支持、参与盗伐滥伐天然林或者其它林木;支持、参与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及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实施单位在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中,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随意改变项目计划内容;有意重叠各项造林工程;采购、使用假、冒、伪、劣种子或劣质苗木造林;虚报或伪造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程实施单位未经原计划下达单位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减工程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投资标准、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擅自调整、更改天保工程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压拨、截留、抵扣工程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工程实施单位对工程资金不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不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下达的内容使用工程资金,挤占、串用、挪用、套取、骗取工程资金;违反规定大额度现金支付、公款私存,转移或转存工程资金,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实施单位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相关工程资料;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相关工程资料、财务会计报告;虚报工程项目、虚列工程支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或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弄虚作假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天保工程未依法组织检查验收或工程监理,或者在检查验收、工程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按规定对工程资金的使用和运行进行监管,以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在工程资金审计、稽查工作中提供虚假审计、稽查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工程区内发生的有关案件或群众的检举、控告,不及时调查处理,或瞒报谎报案情;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施单位,是指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十九条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其他造林工程和森林资源管理中与本规定相类似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委托、委派、聘用的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规定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199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