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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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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2-1 14:12:09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2001年7月16日印发,川委办〔2001〕41号)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十年的规范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法律、法规、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为有利于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l0号),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贯彻落实好中办发〔2001〕10号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形势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这既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又与《证券法》的立法原意相一致,原则明确,范围清楚,宽严适度,便于贯彻执行。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领会和把握中办发〔2001〕l0号文件的精神实质,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掌握股票内幕信息以及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系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不得买卖管辖范围内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提前获取内幕信息买卖有关股票,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通过提前获取内幕信息买卖有关股票,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三、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在掌握股票内幕信息以及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系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公务之便,违反规定获取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或买卖股票。
    四、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对中办发〔2001〕10号文件发布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的行为,要继续依照原有规定予以查处。要提倡自查自纠,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视情节减轻处分或者不处理。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六、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经常性的资金管理和监督,严防动用公款非法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