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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17:14)    

发布时间:2007-2-1 14:09:52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办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办案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办案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严格执行纪律,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
(一)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纪律,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对于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特别要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的案件。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重事实、重证据
认真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补证。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三)准确定性量纪
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必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正确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恰当处理。
(四)正确运用政策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和免予处分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交代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确有违纪行为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正确运用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两种方式。对某些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如需对有关违纪人员在规定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严格受理程序   
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作为密件集中管理,不得私自扣压、搁置,保障检举、控告渠道畅通;对重要案件线索,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加强检查,跟踪督办。
(二)严格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程序
严格初步核实条件。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应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嫌违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规范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工作。经初步核实,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立案和调查程序
严格执行立案规定。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遵守审批时限规定。
严格按规定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调查取证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特别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客观性强的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
规范案件材料移送审理工作。案件调查结束,案件检查部门要按规定将证据和程序两方面的材料,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四)严格审理程序  
坚持审理制度。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案件,未经审理不得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保证审理时间,防止因时间仓促等原因影响审理质量。
全面履行审理职责。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对所调查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审理人员要按规定与被调查人谈话,并向重要涉案人核实有关情况。
(五)严格处理和执行程序
坚持案件处理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研究决定案件处理时,要听取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检查部门两方面的意见,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
重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严格执行处分决定宣布和执行的时限要求。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处分决定执行不及时、不到位。
(六)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对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也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办案措施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措施,必须依纪依法正确使用,不得越权使用和滥用。
(一)正确使用办案措施
根据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全面正确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各种办案措施。要善于使用建议停职检查、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建议免职等组织措施,依法使用提请公安、审计等专门机关协助调查的措施,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
(二)严格执行办案措施的使用规定
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和时限。案件调查人员必须由组织委派。使用办案措施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履行规定程序,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规定随意使用。使用办案措施不得超过办案时限。
严格办案措施的适用对象。办案措施仅适用于与案件有关的组织、人员和事项,不得扩大范围。暂予扣留或封存的文件、资料等,应是用于证明违纪行为的证据。
严格办案措施的审批权限。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查询存款,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提请人民法院对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建议停职检查、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和建议免职等措施,要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使用“两规”措施
“两规”是纪检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时,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采取的党内审查措施之一。要从严掌握,慎重使用。
“两规”措施仅适用于与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有关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不得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党员使用;不得对非党员使用;不得变相使用。
使用“两规”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可能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县(市)级以下纪检机关不得使用。建立健全“两规”措施使用、解除的审批和备案制度,不得擅自使用和解除。使用和解除“两规”措施,应按规定通知被“两规”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严格“两规”措施使用时限。使用“两规”措施时,应在呈批报告中提出时限建议,按规定报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时间的,要再次履行报批程序。使用“两规”措施的时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对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应及时解除“两规”措施;对经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解除“两规”措施。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使用“两规”措施,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杀、自残、逃匿、伤人、因病死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安全事故制度。对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使用“两规”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使用“两指”措施,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进办案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健全有关办案措施方面的制度。
五、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
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
(一)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
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及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正确区分申辩与对抗调查的界限,不能因为申辩加重处分。
逐步试行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重视为被调查人提供党纪政纪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渠道。
(二)维护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权
党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利和受理申诉的组织;政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受处分人提起申诉的时限和受理申诉的机关。推行党纪申诉案件“首诉必办”制度,对首次申诉,应及时受理。   
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要全面、客观、公正。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纠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
(三)维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
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保障被调查人的休息权利。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
(四)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知情权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告知被调查处理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有关事项。
(五)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财产权
保护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财产。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对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不得扣留、封存;已扣留、封存的,应及时退还;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被调查处理人亲属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六、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办案工作严格依纪依法进行。
(一)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试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建立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的;对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纪事实失实、证据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强办案部门内部监督。推行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常委会议(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专题报告办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查办案件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健全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制度。规范办案文书管理工作。在查办案件中,重视发挥临时党组织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要通过受理投诉、案件督办、办案质量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关办案工作的监督。试行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下级机关有争议的重要或复杂案件讨论制度。   
建立健全办案部门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合理界定信访举报、检查、审理、案件管理等部门的职责,逐步实现案件受理权、检查权、审理权的分立,实现审理权、复查权的分离。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部门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案件审理工作。
加强案件审理部门对办案工作的制约和监督。案件审理部门要坚持原则,如实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对办案工作监督的职能作用。
严格执行办案人员回避制度。建立健全销案审查制度。推行办案工作巡访制度。试行办案工作回访制度。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监察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监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监察机关应依法做好应诉工作。
(四)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激励保障机制
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办案人员。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方面有实际困难的,要予以关心帮助。对受到诬告、陷害的,要澄清事实,维护其合法权利。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保障办案工作经费,加强对办案经费使用的管理。防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与案发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纪检机关要按照党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增强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开展组织协调工作要严格依纪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使用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办案措施。
(六)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增强国际合作意识,参与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为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服务。
七、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办案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办案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纪办案能力建设。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加强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优化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办案人员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的能力,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有效组织协调办案工作的能力。
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办案部门全员培训制度。健全办案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推行办案人员必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逐步试行办案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改善办案工作条件,采用先进办案装备,提高办案工作科技含量。
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特别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利用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