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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四委部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14:13)    

发布时间:2007-2-1 14:05:14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2005年11月28日印发,川纪办〔2005〕253号)
现将中央纪委等四委部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两点补充意见,请在清理纠正工作中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行《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作依据的,应由市(州)纪委审核认定,并报省纪委备案;以市(州)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作依据的,由省纪委审核认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登记后,本人提出辞去公职的,经核实其本金来源合法,且未参与煤矿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纵容、包庇煤矿违法行为等情形,并将投资入股煤矿的所有收益上缴国库的,允许本人辞去公职,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