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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规定的通知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13:45)    

 

发布时间:2007-2-1 14:04:38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2005年4月11日印发,川纪发〔2005〕8号)
中央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作出规定后,我省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自觉遵守,认真落实。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特重申和强调以下要求:
一、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个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不准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
二、领导干部不准非法干预市场化配置资源工作,不准违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有资源和资产转让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领导干部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教育和管理,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有关从业规定,不准放任、纵容他们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准他们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准他们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在职领导干部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在职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六、领导干部要将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落实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规定的情况,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将领导干部落实以上规定的情况列为干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本通知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县(市、区)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本通知由中共四川省纪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