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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的六条规定

http://www.scjgdj.gov.cn/  (2008-05-07 20:12:17)    


 
发布时间:2007-2-1 14:02:48 录入:省直工委网管
 


(2003年7月1日印发,川纪办〔2003〕57号)
一、严禁瞒案不报、徇情办案,或私自处理案件、举报材料。违者,待岗、免职、责令辞职,或给予纪律处分。
二、严禁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人员说情,或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违者,待岗、免职、责令辞职,或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禁打听、泄露案情,向涉案人员及被举报人传递有关消息。违者,待岗、免职、责令辞职,或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子女亲友联系工程、要资金、要项目或办其他私事,从中直接或间接谋利。违者,待岗、免职、责令辞职,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严禁向服务对象私自借用和索要交通、通讯工具等贵重物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违者,待岗、免职、责令辞职,或给予纪律处分。
六、严禁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宴请、礼金、礼品,安排娱乐、旅游等。违者,批评教育、待岗、免职、责令辞职,或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