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直机关党校青年理论学习小组 翁莹香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稳步推进,并得显著成效。特别是党的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修订完善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机关党建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一环,对其他领域党建具有重要风向标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进行自我革命,必须从中央和国家机关严起、从机关党建抓起。”近年来,党和国家各级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在坚持党要管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积累了重要经验。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党中央的部署下,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对《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
新修订的《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充分吸收近年来机关党的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修改内容,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条例》全篇。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政治性是政党的本质属性,讲政治是政党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的重要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全篇,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在总则部分,强调要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增写“党的政治建设”专章,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深化理论武装,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在其他章节,将党的政治建设要求融入其中,体现在党员教育管理、党内监督、领导保障等方面,一体推动抓好落实。
第二,适当调整党组织设置和职责。
一是修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任期。将机关党委(含不设机关党委的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或者4年,修改为每届任期一般为5 年,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统一为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二是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人选条件。机关党委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单位,设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三是明确机关纪委的领导体制。机关党委应设立机关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担任。党总支、党支部设纪检委员。机关纪委在同级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为牵住机关党建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作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机关党建责任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工委、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单位党组(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赋予党组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的职责,机关党建工作体制机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条例》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机关党建工作实践经验,在“领导和保障”一章作了比较大的改动。首先,针对个别机关基层党组织争权诿责、责权不明、效率不高的问题,围绕“谁来抓”机关党建这个关键问题,进一步理顺几个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机关党的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其次,针对部分部分领导干部抓党建工作“主责、主业”意识不强、重业务轻党建的问题,《条例》强调党组(党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每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明确要求将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这些刚性制度规定必将促进“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的政绩观的落地落实。最后,针对过去机关党建工作由于经费短缺造成活动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等问题,此次《条例》修订对机关党建经费来源予以明确规定,给予经费保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第四,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是《条例》对新时代机关党建工作职责的新定位新要求。十九大党章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基层党组织的任务之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条例》的修订对党章的这部分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使其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条例》坚持抓在经常、严在日常,对党员教育管理、关心关爱党员、发挥党员作用、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着力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党员队伍,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服务。一是在党员教育方面,要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提高机关党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二是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等活动,特别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三是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四是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引导和激励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目前,各级党政机关有750多万名党员,是我们党执政队伍中的中坚力量。以上规定对机关党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五,强调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内监督作用。
《条例》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的具体要求。在监督对象上,突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推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工作目标上,要求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在监督方法上,要求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有关会议等,深入了解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高质量的机关党建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党务干部队伍来保障。
针对一些单位党务工作人员配得不强、工作力量不足,老弱人员兼职党务现象突出,普遍存在“不愿抓、不会抓、无人抓”等等问题,《条例》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树立鲜明的工作导向。强调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二是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至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当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应当适当增加人员。三是加强对党务干部的培养。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定期培训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四是注重激发队伍活力。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双向交流,把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激发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全面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以《条例》为基本遵循,把机关党建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牢固树立“把抓好的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的新型政绩观,真正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探索破解“两张皮”难题的有效途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主动研究机关党建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做好机关党的工作的本领。总之,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切实从严从实、不折不扣地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机关治理效能,建设让党放心和人民满意的政治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