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省级有关单位党委:
经省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直机关爱心互助资金资助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
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倡导省直机关党员互帮互助,切实增强党员归属感和荣誉感,不断提高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四川省《实施细则》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结合省直机关实际,修订形成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互助金是指以党员自愿捐款为主、党费划拨为辅的方式,向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各级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筹集,用于帮扶因重大疾病住院、遭受自然灾害或遭遇重大事故以及其它原因导致生活困难、迫切需要帮助的党员的资金。
第三条 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坚持互捐互助、共筹共享、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互助金主要来源:
(一)党员捐款;
(二)省直机关工委留存党费划拨;
(三)省直部门(单位)年度收缴党费总额的5%划拨;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每年由省直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组织党员开展一次集中捐款,以100元起捐,机关党委建立捐款台账。省直部门(单位)每年收缴党费总额的5%划拨进入互助金,工委留存党费根据实际需要划拨,实现互助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本着自愿原则向互助金捐款献爱心。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七条 参加互助金捐款的党员及其配偶和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互助金资助。同一党员一年内受助1次。
(一)党员本人因重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后,个人自付、自费部分数额较大的;
(二)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伤残病故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党员本人及家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较大,或遭遇重大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党员本人因参与急难险重任务或见义勇为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党员本人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纳入互助金帮扶范围:
(一)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二)违反党纪国法的;
(三)其他不宜纳入帮扶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由省直机关工委根据党员个人捐款金额,结合党员困难程度,以及互助资金总额,确定资助标准。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互助金由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设立、筹集、使用和管理。在省直机关工委设立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省直部门(单位)机关党委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党员捐款收缴,将党员捐款划拨存入省直机关工委设立的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工委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互助金筹集及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互助金。在互助金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违纪违法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接受互助金帮扶的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机关工委可向其或所在部门(单位)追回互助金,并取消党员申报资格,所在部门(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
(一)虚开证明材料、提供虚假凭证骗取互助金的;
(二)个人或家庭成员出现高消费现象的;
(三)个人或家庭成员将互助金用于证券投资、住房买卖等商业用途的;
(四)其他不符合互助金帮扶使用范畴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与以往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资金
资助细则(试行)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互助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实现应助尽助和可持续资助,切实帮助省直机关党员分忧解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且自愿捐款的党员以及党员配偶和子女(未成年或无工作能力的子女)。自愿捐款的党员一年内只能受助1次。
第三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党员及其配偶和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互助金资助:
(一)党员本人因重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后,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超过2万元(含2万元)但未达到30万元且生活困难的,每名党员每次资助金额为5千元至7万元;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且生活困难的,资助7万至8万元。按照工委委员会审定的重大疾病资助标准执行。
(二)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的,参照党员本人资助标准资助,因伤残导致生活困难的视具体情况资助5千元至1万元。
(三)党员本人及家庭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较大或遭遇交通意外等重大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5千元至1万元资助。
(四)党员本人因参与抢险救灾、脱贫攻坚等急难险重任务或见义勇为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1万至3万元资助。
(五)党员本人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5千元至1万元资助。
(六)鼓励引导党员奉献爱心、互帮互助,对每年坚持捐款或捐款数额较大的党员,在申请资助时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互助金帮扶条件的党员实事求是地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组织审核。实行党支部初审、机关党委复核、省直机关工委审批的审核制度。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党员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机关党委书记复核签字。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直机关工委审批。省直机关工委委员会及时研究审定,按照《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资金资助细则(试行)》确定资助金额,由工委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材料 党员应实事求是向所属党支部提出资助申请,除提供单位党组织签章的《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资金申请表》和《四川省直属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外,还需按不同受助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疾病受助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明细表、用药医嘱等)复印件;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重大事故受助的:提供所在单位、民政、公安、医疗等部门证明材料;
(三)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因公重度伤残受助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所在单位、医疗、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四)参与抢险救灾、脱贫攻坚等急难险重任务或见义勇为致伤致残受助的:提供所在单位、医疗、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党支部及时受理党员申请,逐级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核;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认真核查、严格把关审核,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直机关工委,由省直机关工委委员会审定。
(二)省直机关工委原则上每年组织6次集中申报。省直机关工委委员会审批资助对象和金额,及时按财务规定将资助金拨付到申请党员所在单位党费账户,由党员所在单位机关党委向受资助党员发放资助金,各单位需将受助党员签收原件交省直机关工委留存。
第七条 政策咨询 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工作政策咨询组”,咨询组接受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省直机关工委采取一定的方式,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年度互助金筹集及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定期接受审计单位对省直机关党员爱心互助资金进行审计。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与以往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